天津市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党委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191号)

各市管企业:

为落实市委巡视组对市国资委党委不作为不担当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强化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并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4次党委(扩大)会、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反映。

市国资委党委 市国资委

201911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企业、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称所属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或本办法规定应当向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报告的,相关监管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报告,同时应当依法依规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条 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限和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执行。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没有关于报告时限和方式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报告

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除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报送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外,统一报送市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第四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报告:

(一)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生市级主要领导关注并直接作出批示、指示的问题,相关监管企业应当在接到批示、指示当日向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报告;

(二)市级主要领导深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调研,相关监管企业事先接到通知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报告,调研为临时安排事先未通知的,相关监管企业应当在调研结束后立即向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报告(市领导有明确指示的,按照指示执行);

(三)监管企业发生债务违约事件和预计无法到期足额支付债务本息、预判可能发生债务违约风险的,以及拟对外发布与债务违约相关信息公告的,应当按照《市管企业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实施办法》、《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与国有企业债务违约风险防控专项工作机制的通知》和《市管企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监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市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按照该制度规定将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领导批复以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及时书面报市国资委;

(五)监管企业发生职工或相关人员到北京敏感地区、本市领导机关门前、市国资两委机关门前群体性上访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当按照或参照《天津市国资系统信访维稳预案》规定向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报告;

(六)监管企业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事件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负面新闻、突发网络舆情的,应当按照《国资系统舆情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党委(宣传处)报告;

(七)监管企业每年121日至春节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当在3日内填写《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情况报表》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

(八)监管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食品、交通运输等衣食住行方面发生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报告;

(九)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报送董事会决议的通知》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度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报告市国资委(董事会工作处);

(十)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重大事项外,监管企业发生其他对改革发展稳定、职工和群众利益、国有资产安全、国资国企社会形象、社会舆论、企业合法权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报告。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须报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审批、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六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应当向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第七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问题,监管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向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报告。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应当先口头报告,再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第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部署要求落实落地。

第九条 监管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错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监管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错报重大事项的,应当视情节和后果严肃追究责任,对监管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负责人,对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对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国资两委领导、市国资两委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9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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